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基本權利:對基金收益的享有權、對基金份額的轉讓權、在一定程度上對基金經(jīng)營決策的參與權。
《證券投資基金法》:分享基金財產(chǎn)收益,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chǎn),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按照規(guī)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guī)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時,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有權自行召集,并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