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費屬于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535.3/1.06*0.06=30.3不對?

壞同學
2017-09-06 20:17:00
閱讀量 310
  • 張老師 高頓財經(jīng)研究院老師
    德才兼?zhèn)?/span> 春風化雨 潤物無聲 循循善誘
    高頓為您提供一對一解答服務,關于獎勵費屬于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我的回答如下:

    尊敬的學員,您好。應該是應納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530+5.3/(1+6%)】×6%-17=15.1(萬元)。獎勵費屬于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以上是關于增值稅,增值稅相關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有其它疑問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線咨詢或添加老師微信。
    2017-09-07 1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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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大同學
    銷貨方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獎勵費是否繳納增值稅?如果繳納增值稅,如何計算?
    • 劉老師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三、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55號)規(guī)定:“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br/>
  • 李同學
    增值稅法規(guī)定的銷售額包括 a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 b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 c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
    • 秦老師
      選ab
      增值稅法里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增值稅
      代墊運費如果滿足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2.納稅人將該發(fā)票交給購買方的,則不包括在價外費用中
  • C同學
    增值稅的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也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 C老師
      錯誤。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詳細地規(guī)定了價外費用的內容:是指銷售價格以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凡是價外費用,無論納稅人的會計制度如何計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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