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A微課堂】第28講:從法律角度分析寧波老虎咬人事件
The facts:
2017年1月29日下午兩點左右,寧波雅戈爾動物園的一名飼養(yǎng)員突然發(fā)現(xiàn),老虎進食區(qū)竟闖進了一名男性游客,隨即對其進行了嚴厲的警告。但沒過多久,該男子竟再次折返老虎進食區(qū),引起了圍觀游客的拍照和驚呼,老虎也發(fā)現(xiàn)了闖入者,朝他靠近。飼養(yǎng)員試圖以投喂食物來引開老虎,卻沒有成功。老虎撲向了闖入的男子并撕咬,一小時后,老虎被特警擊斃,該男子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Decision:
動物園該不該擔責?
Statement of claimant:
園方有過錯,應當承擔責任
類似的險情該動物園就曾經發(fā)生過,動物園卻遲遲沒有加強防護措施,屬于未盡管理職責,而動物園作為收門票的經營性場所,應配備有效的防護措施,以防意外發(fā)生。
事發(fā)時,該動物園只有一個飼養(yǎng)員在場,當闖入男子第二次進入老虎進食區(qū)時,很長時間內動物園都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直到特警趕到老虎才被擊斃,在這段時間內,動物園甚至沒有提前疏散游客,耽誤了救援的時間。動物園應在猛獸區(qū)設專人提醒,派人持麻醉槍巡邏,以備不測。
Statement of defendant:
園方已盡相應義務,不擔責
動物園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義務,游客系翻越欄桿逃票進入老虎的領地,動物園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動物園沒有讓老虎越出籠子而傷害游客,圍墻有三米之高,也有警示語,做到了相應的警示告知義務。如果要求動物園承擔責任顯然已經超越了侵權責任法規(guī)制的范圍。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要指出的是游客翻墻侵權在先,至于游客進到園中后,園方在施救上是否有過失,還要根據(jù)當時的具體情況討論。
Statements of law applicable:
目前,中國已經建立起防范動物園動物傷人的最基本的法律體系,這個法律體系包括兩大支柱。
其一,《侵權責任法》為基礎的動物侵權民事法律體系,用以確定飼養(yǎng)動物造成人身損害的法律責任。該法第78條規(guī)定了飼養(yǎng)動物侵權責任的一般原則,第81條規(guī)定了動物園動物侵權責任的特殊情況。其二,城市動物園管理的行政法律體系,這是規(guī)范動物園權責,保護動物和游客的主要法律依據(jù)。其中住建部制定的《城市動物園管理規(guī)定》具體管轄包括野生動物園在內的各種動物園。在上述兩大法律體系中,侵權法用以解決動物侵權事實發(fā)生之后的責任歸屬與法律救濟問題,《城市動物園管理規(guī)定》是事前的安全防范,避免動物和游客遭受可能的傷害。在理論上,兩者共同構成了完整的預防與救濟體系。
(第七十八條 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Legal analysis:
按照法律責任和證據(jù)負擔由重到輕,中國侵權法依次規(guī)定了三種類型的規(guī)則原則,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是指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行為與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就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也叫嚴格責任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受害人不必舉證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支持自己的主張,行為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來抗辯。
過錯推定責任,即法律規(guī)定事先推定某些特定類型案件的被告有過錯,給予其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機會;如果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要承擔民事責任。
過錯責任,以過錯為責任構成要件,即行為人只有在主觀方面有過錯時,才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過錯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和標準。過錯責任原則實行“誰主張權利,誰提供證據(jù)”的原則,受害人請求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時,應對加害人的主觀過錯負舉證責任。
個人認為,目前我國的防范動物園動物傷人的法律體系存在漏洞。
根據(jù)已經現(xiàn)有的成文法(《侵權責任法》),在普通動物飼養(yǎng)人和動物園兩者之間,兩者的法律責任和證據(jù)負擔并不一樣,從公平角度來看,同樣是動物傷人,行為人的法律地位沒有理由分高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
侵權責任法78條為普通動物飼養(yǎng)人設定了部分的“無過錯責任”,理論上即使被侵權者自己有一定的過失,也可以要求飼養(yǎng)人、管理人承擔部分法律責任。但是,侵權法81條對動物園設定的是相對較輕的“過錯推定責任”,動物園只要證明自己盡到了管理職責就不承擔責任。另一方面,從原告、被告的舉證責任分配來看,78條要求普通飼養(yǎng)人舉證證明被侵權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但81條規(guī)定動物園只需要證明自己盡到了管理職責,動物園的舉證責任明顯小于一般動物飼養(yǎng)人。
Remedy(司法救濟)
不能否認,園方是存在一定管理漏洞的,游客也明顯是有過失的,關鍵看法官在自由裁量權內,判定各自的過錯比例是多少。
當然,在司法救濟環(huán)節(jié)的具體案件審判中,法院為了彌合《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缺陷可以表現(xiàn)出一定的靈活性,為彌補動物園安全管理行政立法標準的缺失,也可以在個案中提出了自己認定的動物園安全管理標準,或者輔以充分的賠償。這表現(xiàn)了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尋求司法公正的努力。
相關案例:
The facts: 2016年7月23日下午3點,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發(fā)生老虎咬人事件,一位女性趙某在東北虎園內下車后遭老虎攻擊咬傷,其母周某下車救女被老虎咬死。
8月,延慶區(qū)人民政府于事發(fā)當日成立了“7·23”東北虎致游客傷亡事故調查組,對事件原因作出如下認定:一是趙某未遵守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猛獸區(qū)嚴禁下車的規(guī)定,對園區(qū)相關管理人員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會,擅自下車,導致其被虎攻擊受傷。二是周某見女兒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猛獸區(qū)嚴禁下車的規(guī)定,施救措施不當,導致其被虎攻擊死亡。
調查組認為,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在事發(fā)前進行了口頭告知,發(fā)放了“六嚴禁”告知單,與趙某簽訂了《自駕車入園游覽車損責任協(xié)議書》,猛獸區(qū)游覽沿途設置了明顯的警示牌和指示牌,事發(fā)后工作開展有序,及時進行了現(xiàn)場處置和救援,因此,“7·23”東北虎致游客傷亡事件不屬于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就是老虎傷人事件確實是一起生產安全事故,但是園方在此次事故中不負有責任。
但也有評論分析認為,行政部門認定該事件“不屬于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只意味著政府不需要對動物園進行行政處罰,但并不必然表明動物園不存在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是兩個不同概念。
11月22日下午,傷者父親趙某到延慶法院正式起訴涉事動物園,索賠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154萬余元,目前尚未判決。
▎本文作者高頓財經ACCA研究中心老師蔣狄鋒 (Allen Jiang),來源高頓。原創(chuàng)文章,歡迎分享,轉載請注明來源高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