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法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是為了規(guī)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土地增值稅而制定的法規(guī)。

土地證增值法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去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jù)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房地產開發(fā)成本。

3、房地產開發(fā)費用。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

1、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2、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jīng)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的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4)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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