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征稅范圍
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征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列舉的憑證分為五類,即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yè)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憑證。
1.經濟合同類(10類):
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
關注以下具體內容:
(1)購銷合同中:
①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上述各類應稅憑證按規(guī)定征收印花稅。
②對發(fā)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
提示: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征印花稅。
(2)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中: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3)財產租賃合同中:不包括企業(yè)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合同。
(4)借款合同中:不包括銀行同業(yè)拆借;
(5)技術合同
①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這是“產權轉移書據”)。
②技術咨詢合同中不包括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合同,這些合同不貼印花。
③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的轉移書據。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2)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是“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1)記載資金的賬簿。是反映生產經營單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金額增減變化的賬簿。
(2)其他營業(yè)賬簿。是反映除資金資產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賬簿,即除資金賬簿以外的,歸屬于財務會計體系的生產經營用賬冊。
4.權利、許可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