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物;人身、人格;精神產(chǎn)品;行為。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哪四種
物可分為自然物、人造物、貨幣及有價證券?;蚍譃橛畜w物、無體物。
人的整體只能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不能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
當人的頭發(fā)、血液、骨髓、精子和其他器官從身體中分離出去,成為與身體相分離的外部之物時,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視為法律上的“物”,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
精神產(chǎn)品也稱智力成果,如作品,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等。
精神產(chǎn)品是一種精神形態(tài)的客體,是一種思想或者技術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質載體(如書籍、圖冊、錄音、錄像等)。
行為包括生產(chǎn)經(jīng)營行為、經(jīng)濟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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