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綜合題的評分標準通常會根據題目的要求和考察的內容而有所不同,一般來說,只要能答到關鍵詞就會有一定的分值,所以同學們一定不能空題。下面是關于經濟法綜合題的題目,大家可以自己試著做做看哦!

中級會計經濟法有關證券交易的習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1月成立,專門從事藥品生產。張某為其發(fā)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 100萬股,系公司第十大股東。王某擔任總經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

2015年5月,甲公司股東劉某在查閱公司 2014 年年度報告時發(fā)現:

(1)2014年9月王某買入甲公司股票 2000 股:2014年12月,王某將其中的 500 股賣出。(2)2014 年10 月,張某轉讓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 20 萬股。

2015年6月,劉某向甲公司董事會提出:王某無權取得轉讓股票的收益:張某轉讓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會未予理睬。

2015年8月,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查:該公司章程對股份未作特別規(guī)定:王某12月轉讓股票取得收益3萬元歸其個人所有;張某因急需資金不得已轉讓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 20 萬股。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公司、證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 王某是否有權將3萬元收益歸其個人所有?簡要說明理由。

(2) 張某轉讓股票的行為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王某無權將3萬元收益歸個人所有。

根據規(guī)定,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上市公司所有。王某是總經理(屬于“高管”),因此不能實施上述短線交易行為,其收益應歸該公司所有。

(2)張某轉讓股票的行為不合法。

根據規(guī)定,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此發(fā)起人張某在2014年10月轉讓股份,在上市后1年內(2013年11月-2014年10月),不符合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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