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條款基于合同自由原則,對于雙方當事人自愿訂立的免責條款,尤其是事后訂立的免責條款,法律原則上不加干涉。但是,如果事先約定的免責條款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則法律規(guī)定其為無效。

格式條款與免責條款有什么區(qū)別?

一,提示說明義務

①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②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③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jīng)]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即該條款未成立)。

二,格式條款、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

①具有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的格式條款(第1章)。

②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③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④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得以免責的條款;

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得以免責的條款;

三,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①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字面含義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②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③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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