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許可聽證規(guī)定: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水行政許可聽證行為,保障水行政許可行為的合法性、科學性與公正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組織水行政許可聽證,適用本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水行政許可聽證由擬作出水行政許可決定的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負責組織。
第三條水行政許可聽證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障其陳述、申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
第四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水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在作出水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舉行聽證。
下列水行政許可事項,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在作出水行政許可決定前,認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
(一)江河、湖泊和地下水資源配置的重大水行政許可事項;
(二)涉及水域水生態(tài)系統(tǒng)保護的重大水行政許可事項;
(三)涉及水工程安全的重大水行政許可事項;
(四)涉及防洪安全的重大水行政許可事項;
(五)涉及水土流失防治的重大水行政許可事項;
(六)涉及不同行政區(qū)域邊界河段或者跨界河段的重大水行政許可事項;
(七)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許可事項。
第五條水行政許可事項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在作出水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制作聽證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nèi)要求聽證的,應當提交聽證申請書;逾期不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
聽證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姓名(名稱)、地址,法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二)申請聽證的具體事項和要求;
(三)申請聽證的依據(jù)和理由。
申請聽證的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還應當同時提供與申請聽證事項相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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