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優(yōu)先受償權是什么
2022-04-07
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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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回答
抵押物優(yōu)先受償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抵押人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應該是抵押權人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根據法律規(guī)定,抵押人是指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進行抵押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權人是接受抵押的債權人,只有債權人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即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抵押權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的實現方式主要有二種方式:
1、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
2、依法向法院起訴,等判決生效后,由法院執(zhí)行過程中依法處理該抵押物,在所得款中優(yōu)先支付債權人的債權。
《擔保法》
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五十三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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