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包括:財產所有權、債權、人身權、知識產權、財產繼承權。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債權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能權利和義務關系。
民事權利
民事權利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利益范圍和實施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意志。包括:權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種利益(如人身權)和通過一定行為獲得的利益(如財產權);權利人自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和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保證其享有或實現某種利益;在權利受到侵犯時,能夠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予以保護。
民事權利就是服務于民事主體特定利益的實現或維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證實現的自由。這種自由,可以是自主決定的積極自由,如形成權;可以是免受侵擾的消極自由,如人格權;也可以二者兼具,如物權。
民法典的規(guī)定
第十三條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六條 【胎兒利益的特殊保護】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五十七條 【法人的定義】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九條 【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起止】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終止后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其他民事權益】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八條 【民事權利的特別保護】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 【民事權利的取得方式】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條 【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權利】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條 【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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