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質押留置是什么意思?想知道抵押質押留置是什么意思的考生快和小編一起看一下吧!

抵押質押留置是什么意思?

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抵押合同

1.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抵押合同對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jù)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3.流押條款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抵押權人并不能直接取得抵押財產的所有權)。

抵押登記

登記生效: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登記對抗:

1.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動產

2.土地經營權

不得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為該公益設施的購買價款或租金提供擔保的除外)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動產質權

動產質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債權人就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shù)膿N餀唷?/p>

質押合同

1.當時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2.流質條款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質權人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質權人并不能直接取得質押財產的所有權)。

3.質押擔保的范圍

質押擔保的范圍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未約定的,質押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質權的費用。

動產質權的設立

1.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2.債權人、出質人與監(jiān)管人訂立三方協(xié)議,出質人以通過一定數(shù)量、品種概括描述能夠確定范圍的貨物為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監(jiān)管人系受債權人的委托監(jiān)管并實際控制該貨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質權與監(jiān)管人實際控制貨物之日起設立。

權利質權

1.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知識產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現(xiàn)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shù)膿嗬?/p>

能否留置

1.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2.企業(yè)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債務人有權以該債權不屬于企業(yè)持續(xù)經營中發(fā)生的債權為由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

3.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因同一法律關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動產,并主張就該留置財產優(yōu)先受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帧?/p>

4.企業(yè)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債權人留置第三人的財產,第三人有權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

留置權擔保的范圍

留置權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

留置財產

1.留置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2.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留置權的實現(xiàn)

1.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2.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3.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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