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權生效時間:1.一般動產抵押權,在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是未經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和正常經營活動中已付款和取得動產的買受人。2.汽車、船舶、企業(yè)的設施設施抵押的動產需要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以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開始生效的。
動產抵押權什么時候生效?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轉占有而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可就該財產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1.享有抵押權的人為抵押權人(亦即債權人)。
2.提供抵押財產的人為抵押人。
3.供作擔保的財產稱為抵押財產。
抵押合同
1.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2.其內容包括:
擔保債權的種類、數額。
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③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使用權歸屬。
④擔保的范圍。
3.禁止約定“絕押條款”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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